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建清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明 請求之依據為票款抑或租金?若為票款,請陳明有無於各票據到期日後向發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之意旨。
(三)陳明對相對人 黃瑞琦 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查相對人黃瑞琦並非本票發票人,亦未於90年5月25日以後之租賃中,明示續為連帶保證人)
(四)陳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租金或票款給付均係逐月到期,聲請人自90年5月25日請求全部租金或票款金額之利息,並無所據。
(五)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慰慈 、黃瑞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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