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6,11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