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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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58號聲請人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洪韻婷 律師相對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8,016元(計算式:124,800股×41.17元=5,138,
01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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