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原告乙○○被告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而所涉不動產既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段第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