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春金 代理人 洪正強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財產僅有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CDE07444號保單之價值準備金為45,768元(保單質押款30,000元),另債務人所有之汽車為0000年份,使用迄今已近19年,早逾行政院所定汽車使用之折舊年限,應已無價值,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
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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