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陳鍾堯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被告 張承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