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原告 王伯群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賴秋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賴秋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82,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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