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凃淑美 兼訴訟代理人 李瓊璋 被告 蔡淑娥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外,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裁定參照)。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8萬5,600元(2,247平方公尺+1,969平方公尺+774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4,992平方公尺,4,992平方公尺×1,800元=8,985,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萬0,0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