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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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何美菊
何麗華 何美麗 何素珍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杏如 被告即反訴原告 何應欽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秉彝 律師複代理人 方怡靜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3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㈠、原告即反訴被告應就原證七 趙崇實 會計師手稿之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⑴上開手稿製作時間、地點為何?當日參與協議之人員為何?⑵上開手稿所載可分配遺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76,281元,其計算式為何?請詳列可分配遺產種類及其金額。
⑶上開手稿所載五姊妹分得遺產為16,538,111元,其計算式為何?請詳列每人分得遺產種類及其金額。
⑷上開手稿所載「公費190,000元」究何所指?請詳列其計算
式?⑸上開手稿製作後,五姊妹分別於何時繳納遺產稅?請提出繳稅單據。
⑹被告即反訴原告就上開問題,亦可具狀陳述意見。
㈡、被告即反訴原告應就反訴聲明第一項「反訴被告等4人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7,966,554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⑴上開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究為何?其聲明「連帶」之依據為何
?⑵上開聲明如非連帶債務,請具狀更正聲明,並就反訴被告等4人各應給付之金額分別列計(可分之債)。
⑶上開聲明之計算式(參民事反訴起訴狀),其中遺產總額究
為46,597,593元?或72,616,096元?抑或其他金額?請詳敘其認定之理由。
⑷原告即反訴被告就上開問題,亦可具狀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