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濬彥
聲 請 人 王柏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4門無墓碑墳墓之後代全體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意
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
費用新臺幣1,000元,合計新臺幣4,000元。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