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濬彥
聲 請 人  王柏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4門無墓碑墳墓之後代全體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意
  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
  費用新臺幣1,000元,合計新臺幣4,000元。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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