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林修堉林建伍
       廖婉里
       林修恩林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9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9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聖賜林正賜 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林修堉即 林健伍 、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
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乙○○○○○○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聖賜即林正賜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丙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甲○○○○○○於96年1月10日邀同
被告丙○○、訴外人林聖賜即林正賜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申
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新臺幣164,770元,依償還辦法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
期,而被告甲○○○○○○於98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9年
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甲○○○○○○自99年7月1日
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訴外人林聖賜即林
正賜業於99年12月24日死亡,被告乙○○○○○○為其繼承
人,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聖賜即林正賜之遺產範圍內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
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
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
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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