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在祥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被告 羅柏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