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韻如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6,169元,應徵裁判費2萬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