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105號原告 盧怡 如被告 陳義勝
周仁傑 綽號「 黑仔 」綽號「 楊芊芊 」綽號「 阿正 」綽號「 阿豪 」綽號「 阿成 」綽號「 阿瑞 」綽號「 阿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是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自應於訴狀中表明當事人即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 盧怡如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被告陳義勝、周仁傑、綽號「阿瑞」部分,住所或居所尚有未明,就被告綽號「黑仔」、綽號「楊芊芊」、綽號「阿正」、綽號「阿豪」、綽號「阿成」、綽號「阿龍」部分,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均待查,而遍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案件卷宗,並無該等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因不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之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是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法定必備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 周原慶 、 林韋都 、 鄭昱偉 、 蔡依倩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