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洪宥慧 被告 馬郁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被告對於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號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民國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