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8號聲請人 張林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郁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金額為227,500元,依法應繳納1,000元,聲請人已繳納500元,應再補繳納5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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