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世達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2月26日│100,000元│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002│黃世達│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26日│12,000元│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003│黃世達│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2月19日│200,000元│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004│黃世達│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19日│24,000元│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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