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代理人戊○○被告丁○○被告乙○○
樓被告丙○○
段38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之借款契約書第31條約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板橋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其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審理判決,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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