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 戴蕭白鶴 遺產管理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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