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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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