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志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志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薛志帆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4號備註欄所載「編號1-14已定刑有期徒刑16年7月」係誤載,應予刪除;編號5-13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801、1802、1803號」;編號8所示犯罪日期「99.05.05」應為「99.06.19」之誤;編號9所示犯罪日期「99.05.08」應為「99.08.22」之誤;編號10所示犯罪日期「99.09.28~99.09.25」應為「99.09.28」之誤;編號14所示犯罪日期「96.03.08」應為「96.03.18」之誤、判決確定日期「100.03.01」應為「101.03.01」之誤),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8.03│99.11.24│98.10.05││││││├────────┼─────────┼─────────┼─────────┤│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48號│第26875號│緝字第20號│├───┬────┼─────────┼─────────┼─────────┤││││││││法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5號│100年度易字第75號│100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日期│100.03.18│100.03.31│100.04.14│├───┼────┼─────────┼─────────┼─────────┤││││││││法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宜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5號│100年度易字第75號│100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100.04.18│100.05.02│100.05.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4.10│99.02.18│99.05.05││││││├────────┼─────────┼─────────┼─────────┤│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34號│字第1801、1802、│字第1801、1802、││││1803號│1803號│├───┬────┼─────────┼─────────┼─────────┤││││││││法院│宜蘭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2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號│號││├────┼─────────┼─────────┼─────────┤││判決日期│100.04.28│100.10.21│100.10.21│├───┼────┼─────────┼─────────┼─────────┤││││││││法院│宜蘭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2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號│號││├────┼─────────┼─────────┼─────────┤││判決│100.05.23│100.11.14│100.11.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5.08│99.05.10│99.05.17││││││├────────┼─────────┼─────────┼─────────┤│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01、1802、│字第1801、1802、│字第1801、1802、│││1803號│1803號│1803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號│號│號││├────┼─────────┼─────────┼─────────┤││判決日期│100.10.21│100.10.21│100.10.21│├───┼────┼─────────┼─────────┼─────────┤││││││││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號│號│號││├────┼─────────┼─────────┼─────────┤││判決│100.11.14│100.11.14│100.11.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6.19│99.06.29│99.08.2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01、1802、│字第1801、1802、│字第1801、1802、│││1803號│1803號│1803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號│號│號││├────┼─────────┼─────────┼─────────┤││判決日期│100.10.21│100.10.21│100.10.21│├───┼────┼─────────┼─────────┼─────────┤││││││││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易字第2411││││號│號│號││├────┼─────────┼─────────┼─────────┤││判決│100.11.14│100.11.14│100.11.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9.28│96.03.18│99.07.30││││││├────────┼─────────┼─────────┼─────────┤│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01、1802、│第3318號│字第673號│││1803號│││├───┬────┼─────────┼─────────┼─────────┤││││││││法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重訴字第22│101年度易字第177號││││號│號│││├────┼─────────┼─────────┼─────────┤││判決日期│100.10.21│100.11.30│101.04.26│├───┼────┼─────────┼─────────┼─────────┤││││││││法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宜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100年度重訴字第22│101年度易字第177號││││號│號│││├────┼─────────┼─────────┼─────────┤││判決│100.11.14│101.03.01│101.05.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1.20~99.01.27│99.05.29~99.05.30│99.06.13~99.06.15││││││├────────┼─────────┼─────────┼─────────┤│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46號│字第3946號│字第394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1.07.19│101.07.19│101.07.1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4號│4號││├────┼─────────┼─────────┼─────────┤││判決│101.07.19│101.07.19│101.07.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9│││├────────┼─────────┼─────────┼─────────┤││││││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8.19~99.08.20││││││││├────────┼─────────┼─────────┼─────────┤│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4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判決日期│101.07.1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判決│101.07.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