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志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5647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志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倪志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宣告刑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附表:受刑人倪志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7.03凌晨5時25分│106.08.30│106.08.31│││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638號│年度毒偵字第4210號│年度毒偵字第421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2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3.26│107.03.31│107.03.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2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107年度簡字第384號││決├────┼───────────┼───────────┼───────────┤││判決│107.04.30│107.05.07│107.05.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勞動│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924號│年度執字第7923號│年度執字第792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161號(編號1至9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共2次)│├──────┼───────────┼───────────┼───────────┤│犯罪日期│106.06.12│107.03.13│106.06.05│││││106.07.1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291號│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7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45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107年度簡字第1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8.09│107.08.27│107.08.2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45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107年度簡字第1135號││決├────┼───────────┼───────────┼───────────┤││判決│107.09.10│107.09.25│107.09.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勞動│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480號│年度執字第15252號│年度執字第1519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161號(編號1至9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02.22│107.02.06│106.07.2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470號│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年度毒偵緝字第65、6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08號│107年度易字第1604號│107年度易字第9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19│107.07.26│107.11.15│├─┼────┼───────────┼───────────┼───────────┤│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08號│107年度易字第1604號│107年度易字第926號││決├────┼───────────┼───────────┼───────────┤││判決│107.11.19│107.07.26│107.12.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勞動│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8313號│年度執字第17784號│年度執字第7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161號(編號1至9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7.01.27│107.04.01│107.04.1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4427、20527│年度偵字第14427、20527│年度偵字第14427、2052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87號│87號│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4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3.15│108.03.15│108.03.15│├─┼────┼───────────┼───────────┼───────────┤│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4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4號││決├────┼───────────┼───────────┼───────────┤││判決│108.04.08│108.04.08│108.04.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社會勞│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647號│年度執字第5647號│年度執字第5647號││├───────────┴───────────┴───────────┤││編號10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本件判決僅就附表一所列之罪合併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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