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游勝凱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房地之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給原告後再分割共有物,而系爭房地之價格,依原告提出之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核算,以總面積35.81坪(計算式詳見附表二)核算應為新臺幣(下同)2,088,403元【計算式:(交易單價每坪116,638元×總面積35.81坪)×1/2=2,088,4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一:
┌──────────────────────────────────────┐│108年度補字第1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宜蘭縣│宜蘭市│新店││294││3546.93│10000分之64││├────┼────┴───┴───┴───┴─┴─────┴──────┤││備考│重測前地號:一結段二結小段356-3地號│└─┴────┴───────────────────────────────┘┌─┬──┬────────┬────┬─────────────┬─────┐│編││基地座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樣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號│││料及房││要建築材料││││││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宜蘭縣宜蘭市新│住家用│二層:92.81│陽台:13.32│全部││01│669│店段294地號│,15層│合計:92.81│花台:4.22││││├────────┤鋼筋混│││││││宜蘭縣宜蘭市大│凝土造│││││││坡路1段121巷33││││││││號2樓之1│││││├─┼──┼────────┼────┼──────┼──────┼─────┤│││宜蘭縣宜蘭市新│停車場│地下層:││10000分之││02│547│店段294地號│、防空│2170.37││37│││├────────┤避難室│合計:││││││宜蘭縣宜蘭市大│、15層│2170.37││││││坡路1段121巷31│鋼筋混│││││││地號地下層│凝土造││││└─┴──┴────────┴────┴──────┴──────┴─────┘附表二:
┌──┬──────────────┬──────────────┐│編號│不動產建號│應計算之面積(平方公尺)│├──┼──────────────┼──────────────┤│01│宜蘭縣宜蘭市○○段│92.81(二層面積)+13.32(陽台)│││第669建號│+4.22(花台)=110.35│├──┼──────────────┼──────────────┤│02│宜蘭縣宜蘭市○○段│2170.37×10000/37(應有部分比│││第547建號│例)≒8.03│├──┴──────────────┴──────────────┤│說明:以上面積合計為118.38平方公尺【計算式:110.35平方公尺(第669││建號面積)+8.03平方公尺(第547建號面積)=118.38平方】,換算││坪數為35.81【計算式:118.38平方公尺×0.3025(1平方公尺換算││坪數)=35.81坪(小數點2位數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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