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王進甲 │自民國95年8│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131758││月22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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