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陳冠倫陳嘉琛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冠雅 即陳嘉琛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冠穎 即陳嘉琛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冠慈 即陳嘉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冠倫、陳冠雅、陳冠穎、陳冠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嘉琛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陳冠倫、陳冠雅、陳冠穎、陳冠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嘉琛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及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壹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嘉琛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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