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華彩利 即 華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19,018元│108年9月9日│15%││├──┼────────────┼───────────┼───────────┼───────────┤│002│229,357元│108年9月18日│11.5%││└──┴────────────┴───────────┴───────────┴───────────┘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