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彭彥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雅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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