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家 鏵、詹○○、張○○等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詹○○、張○
○之姓名,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 詹家鏵 、詹○○、
張○○」等三人,就「詹○○、張○○」部分難認原告業已
表明當事人,致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堪認原告
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
命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