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 陳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桃園總醫院、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伯恩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醫字第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