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23日將其收押,並自96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