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陳正 原告與被告 柯永豪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