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13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8日下午│98年4月8日下午│98年4月14日晚間│98年4月14日晚間│││2時許│6時20分許│某時│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及案號│字第681號│字第681號│字第903號│字第903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58│98年度審訴字第58││事││3號│3號│4號│4號││實├──┼────────┼────────┼────────┼────────┤│審│判決│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58│98年度審訴字第58││定││3號│3號│4號│4號││判├──┼────────┼────────┼────────┼────────┤│決│確定│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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