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彭騰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身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立身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含訴訟標的金額)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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