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549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蓮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0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準用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