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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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訴人即原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紀丰富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燕因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就違約金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另請求登登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為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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