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告 阮哲夫
阮筱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複代理人 徐子婷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原告聲請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如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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