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1號
抗 告 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宗龍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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