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1號
抗 告 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宗龍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