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張文璋
被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7樓之6」,又其書狀所載營業所係在「新北市○○
區○○街○○○巷○○○○號7樓」,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答
辯書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
上址營業所在地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