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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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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