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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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