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5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至被告被侵入住宅罪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