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5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懷疑配偶戊○○與告訴人丁○○有染,遂委請胞弟即被告乙○○代為注意。嗣乙○○於民國98年10月11日0時許,經友人 蔡志平 通知,獲悉戊○○與丁○○同處高雄市○○區○○○○街○○號4樓內,即通知被告甲○○、丙○○○前往上開處所樓下會合。待同日1時許,由蔡志平打開樓下大門後,甲○○、乙○○、丙○○○及不詳姓名之男子即基於犯意聯絡,共同進入丁○○位於高雄市○○區○○○○街○○號4樓租屋處,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甲○○進屋後,驚見戊○○、丁○○赤裸躺在床上,傷心不已而跑出屋外報警,並在外等候警察到場處理。丁○○及戊○○見狀乃要求乙○○、丙○○○及該不詳姓名之男子離開,詎乙○○等人竟拒絕離去,且由乙○○持相機拍攝戊○○及丁○○(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丙○○○則出手拉扯丁○○衣服,再將椅子放在門口後坐在椅子上,並表示不讓戊○○及丁○○離去,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嗣員警 洪文夫 獲報後,於同日1時31分許前往處理,丙○○○始走出房間,戊○○及丁○○方能離開該處(被告丙○○○所涉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丙○○○因侵入住宅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丙○○○被訴強制罪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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