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