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訴人即被告榮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