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事實及理由欄第四段第六行關於「合計295萬7,777元【計算式:326149+36000+630000+30000+0000000+6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337萬1,777元【計算式:326149+36000+630000+30000+384000+0000000+6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該不能工作之損失新臺幣38萬4,000元部分,於事實及理由欄業已載明並認定無訛,但計算總額時漏予列計,乃屬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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