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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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己○○被告榮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共同 許清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
陳奕全 律師被告甲○○
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榮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榮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榮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為被告而起訴,然其所主張法律關係之對造實際上均為「榮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委任訴訟代理人到院參與訴訟,是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被告姓名錯誤,並經本院判決,致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