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志賢 被告 洪寶皓
蔡獻毅 李信昌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 翁銘權 因於100年3月24日死亡,其所涉刑事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5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同案被告翁銘權連帶賠償部分,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另為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