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0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8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 陸萬玖仟 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屆期提示
未獲付款,致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於支票係其簽發並不爭執,
但不知何人將系爭票據交付給原告,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票日│算日及利率│
├─────────┼──────┼──────┼─────────┤
│UB0000000│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6月│自民國95年6月30日│
│第一銀行│仟捌佰元│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載為31日)│之利息。│
│││/民國95年6││
│││月30日││
├─────────┼──────┼──────┼─────────┤
│UB0000000│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7月│自民國95年7月31日│
│第一銀行│仟捌佰元│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民國95年7│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31日│之利息。│
├─────────┼──────┼──────┼─────────┤
│UB0000000│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8月│自民國95年8月31日│
│第一銀行│仟捌佰元│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民國95年8│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31日│之利息。│
├─────────┼──────┼──────┼─────────┤
│UB0000000│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9月│自民國95年10月5日│
│第一銀行│仟捌佰元│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載為31日)│之利息。│
│││/民國95年10││
│││月5日││
├─────────┼──────┼──────┼─────────┤
│UB0000000│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0月│自民國95年10月31日│
│第一銀行│仟捌佰元│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民國95年10│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31日│之利息。│
├─────────┼──────┼──────┼─────────┤
│UB0000000│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1月│自民國95年11月30日│
│第一銀行│仟捌佰元│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載為31日)│之利息。│
│││/民國95年11││
│││月30日││
├─────────┼──────┼──────┼─────────┤
│UB0000000│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2月│自民國95年12月31日│
│第一銀行│仟捌佰元│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民國95年12│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31日│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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