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勝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罪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事件(106年度執聲字第3042號、106年度執字第1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勝安犯傷害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勝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已於民國99年3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刑滿後於103年11月19日又犯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86、27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9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事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亦有明文。經本院覆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86、277號刑事簡易判決等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上揭之傷害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是依法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重行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更定原確定判決宣示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