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34號上訴人 林素女 上列當事人與 林秋宏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