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上訴人 廖庭毓
廖珮茹 孫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5,65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3,
17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宛妮